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房屋质量有问题 不能一概拒收之

  案情实录:丁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建材市场9~19号房的相关事项。丁某说,房屋交付验收时,他提出该房存在质量问题,但房产公司未予理会,直到后来他书面通知该公司后,该公司才承认了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提出了修复方案,不过至今仍未予修复,也没向他交房。于是,丁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修复费用1万元、租金损失2万元。
  房产公司辩称,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他们也已按约交房,只是丁某拒绝办理收房手续而已。而且,他们无法对房屋进行修复是因为丁某不予配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存在着局部楼板下沉、楼梯踏步高差3公分、内墙与梁交接处出现收缩裂缝、局部楼板有细裂缝等问题,但并不影响主体结构的质量。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并赔偿租金损失的请求。

  法官点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向原告交付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应视为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故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房屋事实上存在着质量问题,因此,在保修期内,被告理应承担修复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应予赔偿。考虑到本案房屋迟迟未予修复有原告不予配合的因素,故租金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
  由此可见,当购房者遇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不能一概拒收了事。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权拒收房屋并解除合同。如果是一般性质量瑕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并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拒收房屋,否则会因权利行使不当而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